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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03月15日 11:28:47

衡 阳 市 物 价 局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

文件

衡价房【2009】250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局、市属各房地产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物价、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细则》为契机,切实解决好商品房购房合同价外加价、价外收费等问题,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二、各县(市)区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对本《细则》进行贯彻和落实。并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细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细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附:《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衡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南岳区价格主管部门及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备案。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第四条 商品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进入房价,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五条 计入在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

(一)电力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

(二)供水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

(三)管道天然气预埋到户费用、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湘价商[2009]91号文件规定);

(四)有线电视预埋到户费用;

(五)电话线预埋到户费用;

(六)多媒体通信系统预埋到户费用:

(七)防盗门及防盗监控系统相关费用:

(八)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相关费用;

(九)公共自行车停车库及停车棚等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十)信报箱费用:

(十一)其他需要计算在房价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第六条不计入在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

(一)预存的水、电费(经营者可向购房者按实际预存额收取);

(二)办理房地产权手续按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有线电视和多媒体通信系统,由购房者入住后自己开通,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经营者或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代办房地产权手续和代收办理房地产权手续相关费用。购房者自愿委托经营者代办房地产权属手续的,经营者必须在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市物价局监制的《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明确代收费用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在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物价局监制的《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省、市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明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不同类型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要在衡阳房地产信息网、房地产政务网上公示。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主动告知购房者认真审阅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市物价局监制的《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签订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市物价局监制的《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 不按规定向房产产权监理部门报备衡阳市房产局、衡阳市工商局、衡阳市物价局监制的《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凡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规定的,本《细则》从其规定。凡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没有规定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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